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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概要(李仁真)笔记?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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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21:04

《涉外法概要》资料

(一)绪论
1、 法的含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 法的本质的属性是体现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3) 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特征:明确性)是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其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种类:(1)行为模式内容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其对行为要求的刚性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构成法律规则的基础.其特点:(1)它所覆盖的事实状态及适用范围较广.(2)它的稳定性较强.
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4 法的特征: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5、 法的渊源:*、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法的种类划分如下:
(1) 按赖以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国家意志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奴隶制法、封建主义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2) 按创建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划分,可分划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 按规定内容不同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 依其效力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 依其创建主体和适应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7、 法的效力:从广义上说,法的效力是指法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从狭义上说,法的效力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
8、 涉外法:是指一国用于调整涉外关系的各类涉外法律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涉外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社会关系,通常包括涉外民事、经济关系。涉外法是一国有关涉外法律规范的总和)。
9、 涉外法的性质:涉外法是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实施的,属于国内法的范畴,目的在于调整该国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社会关系,是该国国内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国际法的明显区别是主体不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规范的创制和适应的范围不同。
10、涉外法的特征:
(1) 调整对象的涉外性。
(2) 规定内容及范围的特殊性。
11涉外法的渊源:涉外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并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包括多边协议和双边协议。
1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的特点是经过长期重复使用,具有不成文性,但却具有法的约束力。
13、涉外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是指那些对涉外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涉外法律规则之基础的法律原则。它们集中体现了涉外法的基本精神,是制定和实施各类具体的涉外法律规范的基础和保障。
14、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基本涵义为:每一个国家都拥有充分的、永久的主权,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应当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包括尊重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
15、公平互利原则:是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权平等”、“平等互利”等原则派生而来,包括法律上的平等和经济上的互利两方面的内容。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原则:
(1) 基本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2) 国籍的取得有两种情况:一是出生,二是入籍。
国籍的丧失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动丧失,二是申请退出。
国籍的恢复有如下情况: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从实践中看,正当理由包括:一是有中国血统的外籍华人回国后可申请恢复国籍,二是幼年随父母退出中国国籍成年后要求恢复中国国籍的。三是申请退籍后,其他国家不予授理,可申请恢复。
3、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程序:
(1) 申请:除了因出生自动取得中国国籍和因获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外国国籍之外,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须办理申请手续。
(2) 受理:在国内,受理中国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当地市、县*,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即大使馆或领事馆。
(3) 批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审批,经批准的,由*发给入籍或退籍证书。
4、外国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差别待遇制度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是指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与内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5、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6、优惠待遇:(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加以规定)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某种特定优惠的待遇。
7、差别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8、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1) 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在同国境内不同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国民待遇是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内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等。
(2) 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而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贸易中的某些事项。
9、入境签证的种类有四种: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10、我国出入境的办理:
(1)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2) 我国出境,包括以下四点:一是持有本人有效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二是在护照或居住证有效期内离开。三是出镜后7天内要依法纳税,四是不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
1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的条件如下: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从事某项工作的技能或工作经验,没有犯罪记录,具有确定的应聘单位,持有效护照或是同等效力的旅游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审批程序: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2、确定法人国籍的几种主张:
(1) 成员国籍主义。
(2) 设立地或登记地主义。
(3) 住所地主义。
(4) 实际控制主义。
(5) 复合标准。
13、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确定法人国籍是采取注册登记地主义。
14、外国法人认可的程序有如下三种:
(1) 特别认可程序。
(2) 概括订可程序。
(3) 一般订可程序。
外国在我国的活动方式:(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2)来华直接投资.(3)在华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15、国家豁免:是指未经外国国家的明确同意,一国*受理不得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物的案件,并且不得对外国国家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以下三种: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三种豁免互相独立)。
16、*豁免说:(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国家的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不享有,即国家在从事商业活动过程中与私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不能主张自己享有司法豁免权。
17、绝对豁免说:认为,无论国家行为的性质如何,一国在他国都享有绝对的豁免权,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
18、我国对国家豁免的根据是国家主权原则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法原则。
19、我国对国家豁免的态度:
(1) 坚持国家以及财产享有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豁免理论和废除豁免理论。
(2) 坚持国家本身或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行为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自行放弃其豁免权。另不支持国有公司或企业享有豁免权,它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3) 赞成通过协议消除各国在豁免权上的分歧。
(4) 如果其他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原则,侵犯我国司法管辖权范围,我国会保持进行报复的权利。
(5) 我国在外国*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辨不得视为接受外国*的管辖。

重点:(三)涉外合同法
1、涉外合同法: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所谓的涉外因素主要包括如下:(1)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2)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本国境外或越于本国境外。(3)导致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本国境外。
2、涉外合同的特点:(1)涉外性。(2)合同的法律适用复杂。
3、涉外合同的种类: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分为直接和间接补偿两种,目前我国采用直接补偿方式)。
涉外合同订立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合同内容合法真实;(3)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4、我国调整涉外合同的法律有: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涉外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使得受约人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6、承诺:是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担负的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8、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特点:(1)合同条款由单方事先决定.(2)合同条款和形式标准化,在同等的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每份合同的差异仅仅是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的改变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变化.(3)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处于附从的地位,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合同条款,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4)格式合同一般以书面明示.
9、构成有效要约的条件:
(1) 内容具体明确,即要约必须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处的意图是指要约一经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图。
10、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其效力?
(1)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 要约的效力:是指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撤回要约,这对维护受约人的权利和正常交易是十分重要的。当然,要约人可以在受约人承诺前撤销、撤回或者变更。要约对受约人没有约束力,受约人有取得承诺要约的权利,承诺是一种资格,不可以随意转让,否则无效。
11、承诺的构成要件:
(1) 承诺是对要约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 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3)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具体要求,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同采取不同方式。
(4)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12、涉外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合同。
13、涉外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在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合同条款修改、增加、删除的法律行为。
14、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消灭.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混同及其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15、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清偿债务的行为,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协议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消灭的一种制度。
16、涉外合同变更的效力?
(1)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都将构成违约。
(2) 合同变更后,有过错有一方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17、涉外合同解除的方式:约定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
18、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合同当事人预期违约。
(3) 迟延履行。
(4) 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商解除的程序。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通知对方当事人;批准、登记手续;及时行使解除权。
20、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已经履行部份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应试法恢复,如果是恢复不了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合同解除后,对一方当事人构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受害人损失。另外,合同解除后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算条款的效力,当事人按该条款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后的事宜。
21、抵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充抵,通过债务的充抵债权消灭.
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
(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 双方的债务为同一性质,即同种类的给付。
(3) 双方的债务都到了履行期。
(4) 债务的性质或法律规定可以抵销。
2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
提存的原因、程序和效力?
提存的原因如下: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受领。
(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提存除可提存的原因外,还须经过法定程序。一般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提存机关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提存物并妥善保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以便及时提存提存物。
效力:自提存之日起,无论债权人是否提存提存物,均产生债务消灭的效力。
23、涉外合同的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致使债务人不再履行合同而终止合同。
24涉外合同的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同一人,即债权和债务归于同一人,导致合同和其他债的关系消灭。
25、越权行为规则:指法人团体在法律所确认的合同效力的范围内订立合同,超越此范围订立的合同,即构成越权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效。
26、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有关的生效要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确定其效力的合同。最大的特点: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7、无效合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28、无效合同的特征:
(1)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2)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3) 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29、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
(1) 因一方违诈、欺骗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30、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没有进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当事人利益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必须申请后方可实施,行使期限:一年内.
31、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 是否行使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可选择自行撤销、不撤销或变更其合同的内容。
(2)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32、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订立时利益显失公平。
33、合同生效的要件:
(1) 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具备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
(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或可能。
(4)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5) 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的合同履行原则.(附随义务:及时通知义务,协作义务,保密义务)
(2) 适当履行原则即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均适当的履行原则.
34、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辨权:又称不履行抗辨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拒绝自己履行。
35、(2)不安抗辨权:又称拒绝权,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难以对待给付的情况下,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36、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
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为限)
37、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以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以债权人财产为限)
38、协助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的合同履行原则。
39、适当履行原则:指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均适当的原则。
40、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1) 须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的合同债务。
(2)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 须合同中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约定;应同时双方向对方履行。
(4) 须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5)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
41、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期限?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 缔约后一方当事人明显履行能力减弱,即有不可对待给付之虞。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在合同订立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债务之前的期间。
4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和*?
根据《合同法》,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向人民*提出请求,债权人不可以向第三人直接主张,但国外有立法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为权限,不能随意处理债务人的债权。
43、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和期限?
根据《合同法》,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务人的财产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另外,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4、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5、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指违约责任不以当事人过错为要件,即原告只要向*证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义务履行,被告要承担违约责任,无须向*证明被告是有过错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这样有利于*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
严格责任的意义(1)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2)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46、违约形态:实际违约,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预期违约:指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履行之前,明示或暗示其将不能履行。
救济方法: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解除或终止合同
47、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协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应给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额。
48、违约金的性质:从它的补偿性议论。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就不应得到合同履行后所应得的利益.

重点:(四)涉外货物贸易法
1、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他方蒙受损失,致使实际上他方不能得到依合同有权期望得到的东西。一方根本违约,他方可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指一方履行义务的行为有严重缺陷,准备履约或在履约中,显然将不能实现其大部分的重要义务,他方可终止履约。
3、国际贸易术语: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4、EDI:也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指用电子文件和电子邮件取代商用单证,即“无纸贸易”,从而实现公司间业务文件以特定格式在计算机上的交换。
5、实际交货:指卖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在实际交货中,货物连同单据和责任转移给买方。如果在实际交货前发生货物灭失、损害的,卖方应承担未履行交货责任。
6、象征交货:指卖方以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或其他装运单据代替向买方实际交货,在这种交货方式下,卖方提交单据即履行交货义务,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害,买方不得拒绝付款赎单。
7、国际买卖货物合同:指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8、关税措施:指一国海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商品课征的一种税收。
9、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阻止进口商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10、出口信贷:是指各国的银行对本国的出口商和外国的进口商提供的优惠贷款。
11、出口补贴:是指各国的*为了降低其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出口某些商品的出口厂商奖金或财税上的优惠待遇。
12、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的*和消费税等税予以退还。
13、涉外海运合同:指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将货物从一国的港口,沿海道或与海相通的水域,运到另一国的港口,交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乘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4、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涉外海上货运的合同。
15、提单:指一种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已订立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在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
16、提单的性质?
(1) 是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涉外海上货运合同的证明。
(2) 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也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
(3) 是货物的所有权的凭证。
17、提单的种类?
(1)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按提单上收货人记载情况,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 按提单上是否载有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8、涉外海上保险: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后,对承保发生海上灾害或事故造成的船舶、货物和费用损失,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的一种制度。
19、保险当事人?
(1)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经营海上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的合同,收取保险费,在海上事故发生后给予经济补偿的人。
(2)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对船舶、货物和运费有利益关系,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 被保险人,是指海上事故发生后,享有请权保险金的人。

(五)涉外技术转让法
1、技术:指在工业、农业和商业领域,关于制造一种产品和报道一种服务信息的一种有系统知识。
2、涉外技术转让:指一国的供方对另一国的受方转让技术的活动。
涉外技术转让的三种情况:(1)跨越一国国境的技术转让;(我国)(2)受方与供方不居于同一国之中的技术转让活动;(我国)(3)受方与供方虽居于同一国之中,但其中有一方系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到外国公司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公司.
3、涉外技术转让法:是调整技术*有偿转让的有关国内规范和国际规范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专门单行法规、散见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范、有关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
4、涉外技术转让法的三个法律特点?
(1) 涉外技术转让法的主体,即涉外技术转让关系的当事人,是处于不同国境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 涉外技术转让法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资产——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
(3) 涉外技术转让法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有关法律关系。
5、涉外技术转让合同:指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技术转让为标的的协议。
涉外技术转让方式:(1)技术贸易,即技术供方向技术受方按商业条件转让技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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