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育津贴2021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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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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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2 02:35
对于社会极为关注的生育津贴发放,《规定》明确,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据悉,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这就意味着,晚育且是剖腹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35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生育津贴,社保局按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总额平均数报销。如果报销额比个人工资高,全部给个人。如果报销额比个人工资低,差额应该单位补齐后发给个人
本人生育津贴=本人月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需要咨询当地社保局,各地规定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