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02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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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5:21
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
孙某与人发生口角,唐某应把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但只针对孙某一方使用强制执法措施。孙某在此情况下并无意图伤害他人的行为或暴力抗拒执法人员行为,只是与唐某争吵,不应当使用强制执法措施。唐某有明显滥用职权行为。
而孙某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同样没有暴力抗拒或意图伤害他人等行为,但唐某因被骂,在气愤之下拿起橡皮警棍将孙*在地,后陈某被骂便持煤球夹子朝孙打去。本来执法人员在询问取证过程中是禁止使用暴力手段。但唐某、陈某却为泄私愤使用暴力手段对孙某造成身体伤害,及后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5:21
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在被害人到派出所后,由于被害人辱骂引发被告对被害人殴打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二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却仍然使用器械进行殴打,并造成被害人创伤性休克,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后果,二被告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