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员工拒绝培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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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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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23:01
一、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培训应当有职业培训的计划,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培训。2011年《上海市**转发上海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总体目标中强调,培训须按照“企业需求、职工愿望、*导向”的原则进行。根据以上通知,企业安排培训应当尊重员工的意愿。
二、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参加培训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只有第40条第二款中有关于培训方面的规定,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