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03 13:20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2:58
“*使用范围”不同于企业“经营范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明确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
构成虚开的行为
《刑法》第205条及相关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专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
可见,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开具与真实业务相符的*,主观上不存在偷逃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开”的行为且未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不能以虚开*专用*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4:16
属于违法行为。超经营额范围开具*是否违法?是否属于刑事罪行之一?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5:51
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开具*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