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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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4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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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3 13:2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的意义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4、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强调一定历史条件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紧迫性。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