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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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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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3 16:25
1954年法国成功地推行*后,对欧洲和世界各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当时的欧洲共同体国家的影响更大。在随后的十几年里欧共体成员国相继实行了*,紧跟着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以及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为改善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条件也实行了*,亚洲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推行*到2005年,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从*在国际上的广泛应用可以看出,*作为一个国际性税种是为适应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应运而生的。
各国发展经济的实践表明,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最根本的是提高经济效益,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走专业化协作生产的道路,这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规律。所谓专业化协作生产,就是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类生产的集中化。科学技术越发展,社会分工就越精细,生产专业化水平也越高。可见,专业化协作生产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本身所要求的,是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以专业化协作方式生产的产品的特点是:经历的环节多;商品结构中外购协作件所占比照大。这些问题反映在税收上则是:当以全部销售额为课税对象时,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加,商品税负也不断增加。因此,以全部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对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要推动和促进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必须想办法排除流转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和税负失平问题,建立一种新型的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高度适应性的税制,而*恰恰适应了这一需要。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整个工商税制改革时正式建立,公布了*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税制改革时。*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一)我国*制度的建立
1.引进试点井建立*制度。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进*并在极少数地区试点,征税范围也仅选择了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1983年1月起全国范围内的两大行业和三种产品试行*。以便为正式建立*作好准备。在全国试点的基础上,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和营业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草案)》,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至此,正式在我国建立了*制度。从其内容看,应该说1984年建立的*是根据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而不是国际上大部分实行*国家实施的真正意义上的*。
2.不断扩大征税范围。改进计税方法。1984年建立的*只限于在生产环节征税,而且仅限于对12项工业产品征税。以后经过1986年、1987年和1988年三次扩大征税范围后。发展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了*。但一直到1993年,烟类、酒类、石油化工类和电力产品等相当数量的产品仍未实行*。
1984年建立*制度后,在以后的几年里又逐步完善了*的计税方法,并于1986年由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经过1986年调整和改革,使*向着统一和简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1988年以后,由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的改革没有再迈出大的步伐。
(二)1994年以前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1984年至1993年。我国*一直局限于在生产环节对部分工业产品征税,在税率设计上仍沿用产品税的观念。并实行产品税、*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这些都说明我国只是引进了*的计税形式,而我国的*制度尚未完全体现出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原则和简化原则。和国际上规范化的*相比。1994年以前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征税范围窄,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工业产品。
2.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失去了其应有的中性特征。
3.扣除项目不全面。原*采取列举项目进行扣除的办法。其扣除项目的内容虽然包括了外购固定资产以外的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仍没有包括全部应扣除的项目。
(三)1994年*制度改革的原则
我国1994年以前的*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排除了重叠征税,但是很不彻底,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重复征税。这种状况同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是很不相适应的。市场经济的核心是通过竞争机制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此外,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还要求税收制度以至整个税制结构应当具有规范性,并与国际惯例衔接。但我国原有*并不是真正的*,距国际规范化的*相差甚远。这就要求必须改革原有的*,建立新的规范化的*。为此,1994年对原有的*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并以*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
1994年建立的*基本上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在税制建设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1.普遍征收的原则。普遍征收的原则是规范化*的基本要求。改革后的*,其普遍征收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从征税范围看,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从纳税人看,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的纳税义务人。
2.中性原则。1994年改革后的*只设两档税率,除少数几类货物外,绝大多数货物都按照基本税率征税。这种基本性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3.简化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量减少税率档次;二是在计税方法上,对一般纳税人采取规范的购进扣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取简易办法计征税款。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经过这次改革,我国*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的行列。
(四)2008年对*法规的修订
2008年1月,*公布了修订后的《*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变化有:
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同时增加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此外,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决定。
2.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3.将一些现行**体现到修订后的《*暂行条例》中。这些内容主要有: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取消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4.将按月申报的纳税期限由原来的10日延长至15日并增加了可按季度申报的内容和期限规定,以“日”为一个纳税期的,可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5.增加了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6.明确了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包括认证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