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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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25 04:16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4 22:09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4 22:09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2、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3、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