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应税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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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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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37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38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6)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7)旧货经营单位。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拍卖行。
(1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有形动产租赁。
(14)动漫企业。
(15)电影放映服务。
(16)仓储服务。
(17)装卸搬运服务。
(18)收派服务。
(19)通过卫星提供语音通话等服务。
(20)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2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3)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4)建筑工程老项目。
(25)建筑工程甲供工程。
(26)建筑清包工。
(27)文化体育服务。
(2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1)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
(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37)安全保护服务。
(38)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代收自来水水费。
(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4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42)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
(43)其他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期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