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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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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3 12:54

(一)*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二)省级*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三)发生死亡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3 14:12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以上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相同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没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均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鉴定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载明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和调查所掌握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

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被害人不负责任。为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服务。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核实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确认书,写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3 15:47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请稍等片刻,正在帮您解决问题

提问那要是在斑马线上撞到撞红灯行人侧任一般是怎么划分的

回答行人斑马线闯红灯,发生事故。应该是行人承担全责,但也要看机动车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人走斑马线闯红灯被撞,红灯亮时认定闯红灯;红灯亮时在行人踏入斑马线那时开始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3 17:55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扩展资料

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违法的后果,这是宏观的逻辑关系。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发生事故。

例如未经年度检验的车辆在路上等信号时被追尾,未年检和被追尾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

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要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担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3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 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 “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
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占多数。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谁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二是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
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一般来说,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责任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而根据合理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
,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
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应强调驾驶人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要求,留给其精神和身体以适度的自由空间。判断驾驶人员责任时,不应仅看其是否违章(不违章不意味着已尽注意义务),还应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义务,因为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现实交通的复杂状况;
(2)如果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审查事故认定书
由于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认定书的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全面审查的原则。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二)质证原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 不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3 23:01

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事故情节:A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遇停止信号,继续通过路口与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信号灯,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三项:“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事故情节:A车遇交叉路口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B车行驶。A车未让先放行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
42条第三项:“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事故情节:A车、B车相对方向行驶,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或未让被放行的B(指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事故情节:
右转弯的A车未让被放行的B(绿灯放行的车辆、行人或黄灯亮时,已过停车线的车辆、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五项第2款:“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事故情节:
支路A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行行。”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事故情节:
同类车在支干路不分路口A车未让右边没有来车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先行。”

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事故情节: 在支干路不分的路口,A车为非机动车未让B车《机动车》或A车为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B车为公共汽车、电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事故情节: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A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车或右转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三项:“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事故情节: A车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四项:“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10.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41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的,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11.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事故情节: A车为机动车,在驶人或驶出非机动车道时,未让B车(指非机动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54条:“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

12.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道时,未让行人B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1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13.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事故情节: A车为非机动车,违章驶入机动车道内,与B车《指机动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34条:“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

14.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为非机动车,违章驶入人行道内,未让行人B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23条第一项: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15. 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为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时横过机动车道,未让B(指机动车或行人)而发生事故,A应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23条第一项: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的骑行。

16.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事故情节: A为行人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与B车(指非机动车)发生事故,A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63条第一项: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17.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事故情节: A为行人违章进入机动车道,与B车(指机动车)发生事故,A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63条第一项: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18.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事故情节: A为行人违章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与B车(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A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63条第二项:行人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道的,须直行通过。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19. 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事故情节: 在路段上A车因行驶中在变更车道时,未让本车道内的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1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20.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事故情节: A在为非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与B车(指公交专用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6条第2款:“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
21.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事故情节: A车为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与B车《指非公交车》发生事故,A车方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6条第1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

22.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事故情节: 在设有主辅路行驶的机动车道的路上,A车由辅路驶入主路时,未让主路上行驶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9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23.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事故情节: A车在行驶中违反借道行驶规定,与B车或行人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1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24.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事故情节: A车违反禁行交通标志即驶入禁行或单行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5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25.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事故情节:A车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5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26.逆向行驶的;
事故情节:A车驶入逆行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6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27.违章掉头的;
事故情节:A车在掉头进入其它车道内,未让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规定》第15条:“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掉头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28.违章会车的;
事故情节:A车行驶时因违章会车,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49条:(一)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边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方让对方先行;(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在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29.违章超车的;
事故情节:A车行驶时违章超车,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五十条:(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二)就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三)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赖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不准超车。

30.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事故情节: A车违章停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61条: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不准在车行道任意停放。《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驾驶员和乘车人在转移过程中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第18条第1款: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停车道上修车。
31.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事故情节:A车为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与正常行驶的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规定》第11条第一款:“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32.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事故情节:A方为不得进入高速、快速路的,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与B车发生事故,A方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33.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事故情节:A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与B车(或人、物)发生事故(包括溜车),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53条:“机动车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34.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事故情节:A方车在开关车门过程中,未确认安全与B车(或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A方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规定》第31条第二项:“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5.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事故情节:A车在后,B车在前,在同车道同方向行驶过程中发生A车前部追撞B车尾部的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37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6.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事故情节:A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因违章撞固定物等情况发生的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2款:“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4 01:59

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发生在双方之间,但也有多方或者还是单方事故的情况。主体的数量不同,实际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时候情况就不一样。那一般要怎么划分交通事故双方责任呢?通常会根据划分的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比例。下面由我给大家做个详细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右面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衽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想要实现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可以有两种方式: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在第一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当事人各方行为对造成事故损失原因的大小来具体确定减轻责任的幅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4 05:14

没有信号灯的“T”字路口,这个说明不全面,还要看附近有没有人行横道线、地下通道或者天桥,以及道路两旁有没有护栏等,如果附近有上述情况,则行人横穿马路有很大的责任。
其次,该车是否正常行使,如果是正常行使,则车方的责任较小,如果该车违章、超速、驾驶员酒后开车什么的,则车方的责任就比较大。
另外,赔偿的数额要根据具体受伤的情况而定,因为你给出的情况说明太含糊,所以没办法提供更详细的意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4 08:45

交通事故赔偿,首先应由交警根据双发违章过错情节及过错与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责任进行认定。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责任认定十日内日向上一级*机关提起复核申请.。需要律师帮助或详细咨询可以电话联系本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全国十强律师事务所,主办苏、锡、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工伤赔偿案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4 12:33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规的规定,其实都是根据路权来分析的,即谁侵犯了谁正常走路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4 16:38

你好,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所以在事故发生后建议及时报警处理。其实责任划分主要是看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4 20:59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5 01:37

开门责任大些..在驾校没学全呀,快速上路的司机老板们.基本交规都不清楚.

先由保险赔.合理赔偿就可以了.

可以请专业人员代理索赔调解.

搜豪情天赐交通理赔咨询服务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你没有专业知识,没有理赔经验,那么有可能会损失很大,应赔的钱没索赔回来,垫付的钱收不回,对方耍无赖..遇到讹钱的,..在这里,能为你指导处理好各种车险,工伤理赔,让你安枕无忧

豪情天赐交通事故理赔咨询服务公司,是保险理赔资深人士、交通事故处理专家、法医鉴定权威于一身,具有良好的学历教育,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交通事故处理、调解、赔偿,保险理赔操作、法医伤残鉴定、理赔方案策划等方面颇有建树,车险理赔,工伤理赔和法医鉴定工作经验丰富。对被保险人因保险知识缺乏而在保险索赔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有着近距离的观察和深刻的见解。能够凭借自身经验,秉着“以诚待人,以信立身”的服务宗旨,为您提供简捷、理性、经济、高效的贴心服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5 06:32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规定的“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条例,判断此时如果出现事故,左转车辆应负全责。
责任划分最终由交警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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