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家族制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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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1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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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1 12:53
封建时代的农业经济,是建立在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的小生产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田土地段的被分割则不可避免。特别是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长期以来由于土地可以买卖等原因,土地所有权的流动变化很大。而随着人口增长,土地被分割的现象日益严重。这样,各个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并非各自连成一片,而是互相交织,呈现犬牙交错的状态。宋代以后尤其是在江南一带,这种情况更为突出。遗存至今的大量鱼鳞图册以及黄册等文书档案所载各业户土地占有分布状况,即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土地占有集中的趋势在中国封建里一直存在,但土地占有的集中乃是与田土地段的分散结合在一起的。这就给土地占有者,特别是给那些占有土地多的大户,在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上带来极大的不便。
人口也是生产管理与分配上的一个难题。若是一个长期同居而不析分的大家庭,其人口不仅数量多,而且门派房分、上下亲疏等宗族关系也极为复杂。其日常务之繁剧,固不待言;而经济上租谷钱财的分配,则更为棘手,难免产生种种矛盾。"家务繁剧,难以统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编卷八《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人众事繁,难以综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崇祯十七年胡氏立阄书》。)"众业经久,内有分法琐碎,人事浩繁,难以清白";(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五《正统休宁李氏宗祠簿》。)"子孙众则心志难于合一,房分多则租谷不便于瓜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编卷四《康熙十一年休宁吴国树等立〈天字阄书〉》。)以及因为人众而"管业不便"、"共业不便"、"锄种不便"、"兴养不便"、"修理不便"等等,像这类因对土地和人口难于实行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而不得不析分家产的说法,在明清时代的有关阄书上屡见不鲜。
问题不止于此。累世同居与析产分户,还不只是一般管理事务上的繁简和方便与否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其乃是直接关系到生产与经营管理上的积极性的大问题。如上所述,至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与此同时,土地私有亦发展扩大,并成为此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在以私有制为主的封建时代,一个大家庭在生产上采取同居共业这种经营方式,共业者即使都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最后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这种在生产上实行共业,分配上搞平均主义的吃大锅饭的方式,本来是原始氏族公社时代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它是以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在私有制为主的封建社会里,它就成了一种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了。其根本原因是,在私有制度之下,这种吃大锅饭式的共业经营方式,不但不能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反而破坏这种积极性。早在战国时期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大变动中,就显示了这种历史发展的趋势。当时的思想家们即阐述了其中的道理,"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注:《吕氏春秋》卷一七《审分览第五·审分篇》。)生产上如此,经营管理上也是如此。所以,从根本上说,析产分户是与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正因为如此,析产分户这一历史现象并不限于拥有众多人口和土地的大户,而是广泛存在于封建社会的各个阶层之中。
迄今谈及诸子均分制对封建地主经济所起作用,以及它对中国封建社会向近代转变的影响时,论者多强调其对地产的瓜分、不利于资本的积累与集中等负面作用和影响。
众业和族产虽然在名义上都是该家族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共同所有之财产,但就其所有形态来说,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众存未分,二是共业分股。遗存至今的文书档案有关族产的具体记载表明,至明清时代,那种尚未析分清楚而作为家族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共同所有的族产,即所谓"众存",或某某"众"所有之族产,已是少数。这主要是一些祖坟茔地、祠产、学田、役田等。而族产之大多数,虽未正式析分,仍采取一种同族共业形式,但其家族各房分人户依诸子均分制的原则合得几股,却是十分清楚的。在许多家族,即使祖坟茔地,也作了如此析分。而这也正是族产呈现出多层次多分支结构的根本原因。但这种析分所得产业,又与"己业"有所不同。其在形式上仍与族众保持一种共业关系。族产虽已分股但在形式上依然"共业",可以说其所采取的乃是一种共业分股的方式。既然已经分股,这种产业便开始失去了"族众"所有的性质。各户(人)分得的股份,则不可避免地要投入到买卖、典当等交换过程中去,尽管这种买卖主要是在家族内部进行的。
总之,一方面,族产的存在表明了传统的宗族势力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而一方面,族产的私有化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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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1 12:54
封建时代的农业经济,是建立在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的小生产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田土地段的被分割则不可避免。特别是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长期以来由于土地可以买卖等原因,土地所有权的流动变化很大。而随着人口增长,土地被分割的现象日益严重。这样,各个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并非各自连成一片,而是互相交织,呈现犬牙交错的状态。宋代以后尤其是在江南一带,这种情况更为突出。遗存至今的大量鱼鳞图册以及黄册等文书档案所载各业户土地占有分布状况,即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土地占有集中的趋势在中国封建里一直存在,但土地占有的集中乃是与田土地段的分散结合在一起的。这就给土地占有者,特别是给那些占有土地多的大户,在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上带来极大的不便。
人口也是生产管理与分配上的一个难题。若是一个长期同居而不析分的大家庭,其人口不仅数量多,而且门派房分、上下亲疏等宗族关系也极为复杂。其日常务之繁剧,固不待言;而经济上租谷钱财的分配,则更为棘手,难免产生种种矛盾。"家务繁剧,难以统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编卷八《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人众事繁,难以综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崇祯十七年胡氏立阄书》。)"众业经久,内有分法琐碎,人事浩繁,难以清白";(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五《正统休宁李氏宗祠簿》。)"子孙众则心志难于合一,房分多则租谷不便于瓜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编卷四《康熙十一年休宁吴国树等立〈天字阄书〉》。)以及因为人众而"管业不便"、"共业不便"、"锄种不便"、"兴养不便"、"修理不便"等等,像这类因对土地和人口难于实行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而不得不析分家产的说法,在明清时代的有关阄书上屡见不鲜。
问题不止于此。累世同居与析产分户,还不只是一般管理事务上的繁简和方便与否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其乃是直接关系到生产与经营管理上的积极性的大问题。如上所述,至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与此同时,土地私有亦发展扩大,并成为此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在以私有制为主的封建时代,一个大家庭在生产上采取同居共业这种经营方式,共业者即使都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最后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这种在生产上实行共业,分配上搞平均主义的吃大锅饭的方式,本来是原始氏族公社时代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它是以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在私有制为主的封建社会里,它就成了一种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了。其根本原因是,在私有制度之下,这种吃大锅饭式的共业经营方式,不但不能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反而破坏这种积极性。早在战国时期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大变动中,就显示了这种历史发展的趋势。当时的思想家们即阐述了其中的道理,"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注:《吕氏春秋》卷一七《审分览第五·审分篇》。)生产上如此,经营管理上也是如此。所以,从根本上说,析产分户是与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正因为如此,析产分户这一历史现象并不限于拥有众多人口和土地的大户,而是广泛存在于封建社会的各个阶层之中。
迄今谈及诸子均分制对封建地主经济所起作用,以及它对中国封建社会向近代转变的影响时,论者多强调其对地产的瓜分、不利于资本的积累与集中等负面作用和影响。
总之,一方面,族产的存在表明了传统的宗族势力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而一方面,族产的私有化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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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1 12:54
在家族制度发展的初期
是有利于发展的
但是到了后来
由于多头管理影响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