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业务渠道拓展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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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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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3 20:46
我对这个不是很了解,我帮你查了一下,希望你能用上,你可以先看一下.或者你自己去百度里面搜索一下也行啊.我就是在那里面搜索出来的.祝你早日找到你自己想要的答案.加油吧
*2005年7月发文“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团体保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禁误导、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发生。”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的行为正式合法化。如何进行个险销售队伍的团险产品交叉销售战略选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从寿险公司角度来看,不宜鼓励个险销售队伍销售团险产品,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可能会严重影响个险产品的销售。
与车险、家财险等财产险产品和个人寿险产品具有互补性,可以实现交叉销售,增进客户价值满意度不同,现有团险产品与个险产品在功能上更多体现的是替代性的特征,交叉销售不能增进客户满意度。面对功能高度重合的两个团险与个险产品,满足投保条件的客户更多情况下只会二者选一。
从保单预定利率与分红水平来看,团体保险产品比个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团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般高于个险产品,分红类团险产品一般来说分红水平也要高于个险同类产品。客户更愿意接受团体保险。
按照“通知”规定,原来团体保险的定义从“8人”修改为“5人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并放宽到“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投保范围扩大,更多原来只能购买个险产品的客户将满足团体保险的投保条件。如果公司再从制度设计、宣导等方面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很可能会对个险产品的销售造成严重影响。
(二)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不利于团险业务自身的专业化经营。
团险销售在展业方式、管理模式、人员素质要求等方面均与个险销售有很大区别,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不利于团险业务自身的专业化经营。
首先,与个险业务拓展“单兵作战”方式不同,团险产品的销售,特别是年金类产品的销售,往往采用团队销售法,一个销售经理配备3-4名辅助销售人员,销售经理在核保能力、销售能力、沟通技巧和谈判技巧方面有较强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在辅助人员的支持下,发现、分析客户的保险及理财需求,并最终促成保险业务的完成。
其次,不同于个人保险销售和客服相对独立的做法,按照国际惯例,团体保险业务往往采取销售与运营一体化的方式,团体保险的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往往由团险部门一起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使风险评估(核保)前置到销售过程中,有利于风险掌控;另一方面是由于团体保险核保及其业务处理的特殊性,使得团体保险的后援服务为寿险公司的其他运营部门所不能提供。
另外,团险销售展业公关层面高、难度大,需要销售人员具备相当广度与深度的知识技能。其中涉及很多精深的专业知识,包括统计、精算、财务、税务、管理学、心理学等。有时甚至需要求助于公司内外专业人士组成“攻关项目组”来完成。现有的个险销售人员培训课程体系与师资力量无法满足这一需求。
(三)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会使得营销员风险管控难度大大增加,业务质量难以保证。
与团险销售队伍员工制管理不同,个人保险营销员采用的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管理制度,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合同,保险营销员按照业绩抽取佣金,公司一般不为其提供底薪,不提供福利和保障。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仅仅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保险营销员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较容易发生欺诈误导客户事件。相对于个人客户来说,团体客户涉及面广,影响范围与影响能力大,如果发生误导或欺诈事件,后果要远大于个人客户。
与团险业务员相比,个险营销员流动性更大,后续客服质量难以保证,团险业务退保风险将比个人业务大的多,而且一旦脱保,再次赢得客户的可能性非常校团险销售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单证审查流转等情况远比个人保险复杂,对销售人员作为第一核保人的技术能力与道德水平要求要远高于个人保险,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会使得团险业务质量难以保证。
对于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发现潜在团体保险客户的情况,比较稳妥的处理方式是采用营销员推荐团体业务的形式:营销员收集到掌握的信息后,返回公司向团体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供所掌握的信息,团体业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在案,由公司团险销售人员对客户进行进一步的接触谈判。一旦保单签定,可根据事先的规定,给予营销员一定的奖励。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对公司来说不会流失有价值的业务信息,团险保单业务品质能够有所保证,同时,渠道划分比较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客户从一个营销员处同时购买团险产品和个险产品所产生的单纯比较会影响同类个险产品销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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