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判决已经生效+还未投牢能在看守所会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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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1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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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4 01:54
已经被判3年,还关在看守所的原因如下:
1、被判拘役,在看守所执行;
2、案件虽然已判决,但在上诉期内,待判决生效后再交付执行;
3、被判刑罚余刑在三个月以下;
4、判决已生效,但交付监狱执行手续未办全。
服刑场所不可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最终一年左右的时间一般会被送至家乡所在县区或县乡市的看守所去服刑。此时也同样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争取更大幅度地减刑或者假释。
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