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9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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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6: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本省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道路结冰、大风、寒潮、沙尘暴、雪灾、低温、高温等十一类。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为蓝色代表一般、*代表较重、橙色代表严重、红色代表特别严重,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建设、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及时播发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制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保证预警信号通信传递畅通、播发及时。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省气象台与各省辖市气象台、省辖市气象台与县气象站之间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前的预报会商和预警信号发布后的信息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预警信号发布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种类、预警信号级别、出现时段、影响区域和防御提示等。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网站、公共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和气象声讯电话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手机短信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含更新和解除)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信号信息。
在播发气象预警信号时,应当严格遵守与气象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使用本办法附件中统一的预警信号名称和图标。未经气象台站的同意,不得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不得转载其他媒体播发的气象信息,防止由于气象信息传播的失真给社会公众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各级*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气象预警信号级别和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防御气象灾害措施。
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附件中的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