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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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1:01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外地*没有异地执法权,在异地只能配合当地*机关,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和协查通报,到当地*机关进行沟通。根据中国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按照犯罪行为地*机关管辖;多个犯罪地的,以主要行为地管辖;必要时候,可以由被告人所在地管辖;存在争论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机关协助的,办案地*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归口接收协作请求,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协作请求,应当及时交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异地*机关提出协作请求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
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五十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协作地*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