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法的一点点小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1 05:15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2 19:07
一、你的理解有误。
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完整的表述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十三条规定,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只能通过法律法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实施。程序要求上比较严格。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而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可以委托,程序要求很简单,因此相应的受委托机关需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许可,即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从字面上理解,授权与委托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在国内是同义词。
反面论证:
二十四条第三款: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关于较大的市,的确行政许可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联系实际这样的说法也是正确的。个人认为它没错。毕竟行政许可法也没有禁止*批准较大的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2 19:08
行政机关应当包含这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