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2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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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9 17:39
如果保价时有声明物品实际价格,那么理应按物品的实际价格赔偿,即赔偿11000元。依据顺丰速运《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5条规定:“”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托寄物的申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顺丰保价保的是运费和商品的实际损失,顺丰速运《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5条:“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寄托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寄托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托寄物的申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
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邮*》《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五章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9 17:40
要是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的确是符合规定的,但是从情理来说,肯定是于理不合。
有媒体报道“今年3月底,夏女士花费1.1万元买了一部全新未拆封的iPhone13 Pro Max ,当天便通过顺丰小程序把手机从深圳寄给江苏的家人,但之后夏女士的家人迟迟未收到货。”
随后,夏女士对此事做出回应称“因为4月份江苏出现疫情,快递物流受到影响,一直到5月中旬,顺丰方面的工作人员仍然告知因疫情原因不能派送。长达一个多月的快递滞留让夏女士产生了怀疑,追问下,顺丰告知快递已经找不到了。到了5月28日,夏女士表示发现寄丢的手机被激活了,她怀疑这部手机被偷走了。”
鉴于这种情况,夏女士就联系了顺丰,不过对此顺丰表示只愿意给予1000元的赔偿。1000元的赔偿相对于这部价值11000元可以说是不值一提。因此,夏女士很不满意并表示“因为自己在下单时未注意到保价的具体内容,所以当时只选择了2元保价费。”
而根据《邮*》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选择了保价费,那么对应的赔偿也就有了限定,最高不会超过保价额。而我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夏女士2元的保价费对应的保价额的确只有1000元。所以,如果单纯从法律规定上来说,顺丰可以这么“干”。
但是我认为顺丰不应该这么做,因为作为一家极具影响力的企业,更应该显示出自身的担当。不要“因小失大”,看似“赚了”万把元,实则却丧失了大众的信任感,失去了一部分市场。
不过,这也不是第一次在顺丰身上发生这样的事情了。就比如说2021年的玉石运输事件,保价4000元,但是快递却仅仅赔偿了600元,还有相似的事情就不去一一例举了。但是说实话,也不是只有顺丰一家存在这样的情况,很多大的快递公司都有这种问题。
不管怎么说,这样的规定大概率损害的都是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所以也希望有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规定,让我们的权益有根本保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9 17:40
顺丰寄丢11000元的手机,仅赔1000元这件事,如果只是站在那个所谓的承运合同的规定上来看,显然挑不出毛病来的。但是别忘了,你这个条款的制定是你公司制定的,明显只有利于你公司的利益,有霸王条款的嫌疑,站在消费者角度考虑,显然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的。不会接受只赔偿一千元的损失。
消费者寄快递都是匆匆忙忙的按照面单上的基本信息填写的,比如收发快递人的地址信息,个人手机号都会填写的清清楚楚,对于快递单上的某些条款是基本不看的,然后按照快递人员的给到的价格付钱完事,至于保价与否,或者保价多少合适,都是一知半解的,如果快递员收单员不具体告诉,很难搞清楚这里面隐藏的风险的。这都为寄递货物丢失埋下了伏笔和可操作的空间。一旦出现贵重物品因为没有保价或者保价过低丢失,那么货主因此就可能蒙受巨大损失,而快递公司只是象征性的做了赔偿。
如果这成为一种行业的一种漏洞,那么很有可能会成为混在快递行业内鬼闷声发大财的机会,因为他们知道顾客寄递的是贵重物品,所以故意把贵重物品自己藏匿起来,然后私自卖掉,就可以以远低于货物本身价格赔偿给顾客,这样会肥了很多人。
虽然我这只是一种猜测,但行业漏洞和不公平的存在,自然会有人为了利益而铤而走险,让快递行业失去了公信力,从而影响快递行业的声誉和健康发展。但那些暗中做着这些非法勾当的人,可真真赚了昧心大钱。不管有没有这样的现象存在,我觉得行业应该规范起来不应该让这种漏洞存在,让消费者对此不满意寒了心。
对于该事件的当事人遭遇的事件,律师也给出了两点建议:1、快递企业在邮寄物品时,有无尽到提示义务,提醒邮寄人需要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或者快递单上有无醒目内容进行提示?2、快递企业在邮寄过程中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夏女士能够证明快递企业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则可以按实际损失主张赔偿责任;如果夏女士不能证明快递企业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则可能只能按普通商品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希望夏女士在律师的建议下,能够最大化的为自己挽回损失,也希望通过该事件能够让快递行业得到规范,让消费者在寄递贵重物品别在踩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9 17:41
近日,广东深圳的夏女士称自己3月份花费11000元买了一部全新未拆封的iphone13ProMax从深圳寄给江苏的家人,后面家人迟迟未收到货,向顺丰询问时被告知快件丢了,只能走理赔,根据保价赔偿1000元,夏女士表示,下单时未注意到保价金额,不接受此赔偿。
对此,顺丰回应称事情还在核查处理中,责任人员还没核查到,目前,能给到的赔付方案是可以赔偿2500元,夏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因为物流迟迟没有更新,可顺丰已经开启了正常运营,夏女士曾催促过多次,顺丰均以疫情原因为由搪塞,最终,在夏女士的强硬态度下,顺丰承认是东西丢了。
目前困境是,夏女士当时邮寄的时候选择了2元保价,东西丢了最多陪1000,但自己的手机是11000买过来的,所以夏女士不能接受。夏女士称,这个手机在顺丰*丢失后不久被激活,他怀疑顺丰赔跟顺丰站点的人有勾结顺丰客服这边回应称,原价赔偿是不不可能的,
他们这边最多像公司反馈,争取把手机找回来,而顺丰理赔回应称,可以赔偿夏女士2500,但夏女士表示不能接受!明摆顺丰在推卸责任。
所以,顺丰寄丢11000元手机仅赔1000,是不合理的!侵犯了消费者权力保*!
根据《邮*》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选择了保价费,那么对应的赔偿也就有了限定,最高不会超过保价额。而我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夏女士2元的保价费对应的保价额的确只有1000元。
所以,如果单纯从法律规定上来说,顺丰可以这么“干”。
但是我认为顺丰不应该这么做,因为作为一家极具影响力的企业,更应该显示出自身的担当。不要“因小失大”,看似“赚了”万把元,实则却丧失了大众的信任感,失去了一部分市场。
不过,这也不是第一次在顺丰身上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就比如说2021年的玉石运输事件,保价4000元,但是快递却仅仅赔偿了600元,还有相似的事情就不去一一例举了。
但是说实话,也不是只有顺丰一家存在这样的情况,很多大的快递公司都有这种问题。
不管怎么说,这样的规定大概率损害的都是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所以也希望有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规定,让我们的权益有根本保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9 17:41
很多消费者遇到快递丢失、破损的问题,理赔往往成为一道难题——①快递公司通常依据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赔偿,而各大快递公司对保价之外的赔偿标准大同小异,通常是参照运费且设置最高赔偿额度。② 消费者如果选择了保价,相当于同快递公司之间达成了一个合意,出现丢损时,根据丢损程度,快递公司按照保价的金额范围来赔偿;未保价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③消费者如果要索赔,则须提供基础的快递单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交易记录以证明快递的价值。前不久,“顺丰把客户12箱快递送垃圾场”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网友“王的米”爆料称,其花费了829元快递费,委托顺丰快递寄送的12箱物品(含艺术品、设计图纸、日记本、衣物等)全部被扔进了垃圾场,最后收到了被重新打包过的8箱物品,4箱丢失,且收到的箱内物品乱七八糟,衣物上有污渍,夹杂着碎纸、砂石、垃圾等。
遵照前面讲到的三大要点,“王的米”在交易的时候选择了2000元保价,从合同的角度来说,也就代表他本人认可了该批货物价值为2000元,如果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即使有其他的诉讼请求,也难以被全部支持。“王的米”告诉记者,有很多人在他的微博评论里称,自己的纪念品、毕业证书被快递弄丢,这些东西如果只从价格来衡量,肯定不是特别昂贵的,但是对于个人生活来说,是无价之宝。“我现在没有一个具体的数字,就比如说,有人说我要买你两条腿,但这是非卖品。”
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类似的纠纷,可以说比比皆是——
频频发生的快递损坏或丢失情况,已然成为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的主要矛盾之一。在一网络投诉平台上,搜索“快递丢件”共出现16116条结果,包括顺丰、百世、极兔、京东、圆通、申通、韵达、中国邮政、德邦等,“快递丢件、损坏”新闻更是不胜枚举。你可能要问了,我们平时寄快递的时候,各大快递公司都是对不保价物品作“*性”赔偿的规定,而且还都是格式条款,如果在寄送快递的时候不勾选“同意本条款”就根本无法寄送,这难道不是“霸王条款”吗?
对此,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丁红涛律师表达了否定的观点。“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违反公平原则、免除或减轻企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但寄递物品的价值有大有小,价值10万元和价值10元的物品,快递企业承担的风险相差很大,对价值较高的物品,消费者通过保价方式支付较多的快递费,反之则支付较少的快递费,这很公平。据了解,保价是国际惯例,国际公约也有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快递公司对限赔条款有提示的义务。湖南*沙市天心区*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刘希雅解释说:“如果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提示未保价商品的赔偿标准,则限赔条款无效,消费者依然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丢损物品的实际价值。”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当下的现状是:消费者遇到快递丢损时,基本都能得到一定的赔偿,但赔偿要符合商品价值、达到消费者预期往往又很难。快递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赔偿的前提是有保价和原产品购买证明,如果没有购买证明,消费者还需要协商或寻找第三方认定产品价值,过程往往比较繁琐。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具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不过我国民法典还规定,虽然定有格式条款,但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比如说,如果你手头有证据表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人为恶意损坏包裹,就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依照一方故意侵犯另一方利益并造成损害,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说了这么多,最后总结一下:贵重快递要保价购买凭证得留下快递单据别丢掉不然你猜赔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