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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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12:20
法律分析:1.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陆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