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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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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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1 23:07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基本情况
联合国*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是: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会对公众健康带来威胁的物质。这些物质一般通过对现有*的化学结构进行修改获得,不但具有类似列管*的麻醉、兴奋或致幻作用,而且能逃避法律的管制,因而其生产、贩卖和滥用形势日益严峻。
目前UNODC已监测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达251种,已超过国际禁毒公约管制物质的数量234种。根据结构特征和作用药理,UNODC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7大类:
(1)合成大麻素类。该类物质主要是模拟天然大麻对人体的作用,其成瘾性和戒断症状也与天然大麻类似,长期吸食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及精神错乱,同时也存在致癌的风险。
(2)卡西酮类。该类物质主要是卡西酮的衍生物,具有兴奋和致幻作用,过量或长期吸食会引起严重的大脑损伤,目前该类物质导致精神错乱、自残及暴力攻击他人的案例已有很多。
(3)苯乙胺类。该类物质主要包括苯丙胺衍生物及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两个类别。前者以类似甲基苯丙胺的兴奋作用为主,后者则能产生强烈的致幻作用,过量或长期吸食这些物质可导致大脑损伤和精神错乱。
(4)哌嗪类。该类物质一般为苯基哌嗪或苄基哌嗪的衍生物,具有类似于甲基苯丙胺和MDMA的兴奋和致幻作用,但效果较温和,持续时间也更长。
(5)*。该物质在我国属于已列管的精神药物。
(6)植物类。该类别包括恰特草、鼠尾草、帽蕊木等含有精神活性物质的植物。
(7)其他。包括色胺类、氨基茚类、苯环己基胺类、镇静类等多个类别,分别具有致幻、兴奋、麻醉、镇静等作用。
以上类别中,合成大麻素类和卡西酮类包含的物质数量最多,其滥用也最为严重。在国家*实验室对全国样品的检测中,除植物类外所有类别的物质都有发现。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情况监测
新精神活性物质已引起各国*的重视,为评估其滥用规模,很多国家和地区启动了相应的监测计划。目前监测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问卷形式的调查,另一种是基于生物样本(血样、尿样、唾液)的分析统计。前一种方式操作简便,成本较低,但结果笼统,针对性较弱。后一种方式统计数据更为精准,但需要收集足够量的样品并进行实验室分析。样品收集可以是针对整个人群的抽样,例如设置道路调查点对机动车驾驶员随机取样,也可以是针对高危人群的取样,例如对某段时间内所有严重刑事罪犯进行取样分析。根据各国的监测报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具有以下特点: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人群以年轻人为主,其滥用比例已超过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等管制*。欧盟官方于2011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欧盟15至24岁的年轻人群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比例平均为4.8%,其中在英国、拉脱维亚、波兰和爱尔兰的比例高达8%、9%、9%及16%,仅次于天然大麻位居第二。美国国立药物滥用研究所(英文缩写:NIDA)也有类似的发现,其调查显示2012年11.3%的高中学生承认使用过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仅次于天然大麻的36.4%,而承认使用过卡西酮类物质的比例也有1.3%。美国红杉毒理实验室在近年来收集的40万余份尿样中,检出合成大麻素和卡西酮类物质的比例分别为10%和8%,高于甲基苯丙胺的比例5.6%。
(二)不同国家流行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有较大区别。该现象可能与各国滥用者的偏好以及管制法律有关。美国是合成大麻素滥用最严重的国家,据美国专家介绍这是由于美国对*雇员、军人以及医疗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药物滥用筛查,很多天然大麻成瘾者在接受检查前会改为吸食合成大麻,以避免尿检呈阳性。而在荷兰吸食大麻属于合法行为,因此该国几乎没有滥用合成大麻素的情况。新西兰有滥用苄基哌嗪的传统,2008年16至64岁人群中滥用苄基哌嗪的比例即达到5.6%,高于苯丙胺类物质的比例2.1%,这是因为该国滥用人群认为苄基哌嗪是一种安全和温和的药物,可用于替代甲基苯丙胺。英国滥用最多的则是4-甲基甲卡西酮(属于卡西酮类物质),2010年15至24岁的年轻人群使用该物质的比例达4.4%,与滥用可卡因的比例相同。
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危害
尽管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泛滥的时间尚短,其成瘾性和长期健康损害还不明确,但近年来它们对社会的危害已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吸食者精神错乱,诱发恶性暴力案件。卡西酮类、苯乙胺类以及色胺类物质均有致幻作用,大量吸食后可能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反应,甚至导致吸食者精神错乱,进而自残或暴力攻击他人。2011年,美国毒物控制中心接到滥用MDPV(属于卡西酮类物质)的案例有6134例,相当一部分与自残和暴力攻击他人相关。英国对2012年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的研究发现,滥用4-甲基甲卡西酮人群的自杀及自残率远高于正常人群。日本研究发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所导致的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是滥用管制*导致案件数量的7倍。芬兰对严重交通肇事者抽样分析发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比例达到7.7%,仅次于苯丙胺类物质和丁丙诺非,证明该类物质也正成为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
(二)损害吸食者健康,诱发各类疾病甚至死亡。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常见心动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甚至引发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各国报道的滥用新精神物质导致死亡的案例数量正逐年上升,例如英国报道2007年至2010年间,滥用苯丙胺和MDMA致死的案例分别由78例/年和71例/年降至37例/年和5例/年,而滥用卡西酮类物质致死的案例由0例/年上升至65例/年。新精神活性物质致死案例增加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该类物质出售时,外包装往往标示“安全”、“合法”等字样,滥用者被误导,认为与管制*相比它们不会损害健康,从而过量吸食导致死亡。二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更新换代极快,效力更强的物质不断被合成和销售,滥用者无法掌握它们的安全使用量。例如第一代合成大麻素的代表JWH-018及JWH-073对人体的作用与天然大麻有效成分四氢大麻酚类似,而第二代合成大麻素的代表JWH-122和MAM-2201对人体的作用已高达四氢大麻酚的15倍和100倍,如果按原剂量吸食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三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存在高比例的混合滥用情况。由于种类众多,分销商往往存有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混合出售的情况十分常见。从缴获样品看,“Spice”、“K2”等制品中,往往含有3种以上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模拟MDMA的致幻片剂中,也常含有多种哌嗪类物质。从生物样品看,瑞典监测项目发现呈阳性的尿样中,一半以上含有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代谢物。由于药物对人体存在协同作用,混合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会给健康带来更大风险。此外,由于酒精能增加人体对药物的吸收和利用,因此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时饮酒会使风险显着上升。英国研究了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203个恶性案件,发现其中高达84%的案件由酒精和新精神活性物质混合使用导致。
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预警及管制
为应对层出不穷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一些国家和地区着手建立了预警机制,并力图寻找有效的管制手段。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及效果介绍如下: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预警*。欧盟是最早出现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地区。自1997年起,欧盟已开始新精神活性物质预警工作,目前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欧盟早期预警系统(英文缩写:EWS)。该系统的核心是欧盟药物滥用监测中心(英文缩写:EMCDDA)和欧盟*组织(英文缩写:Europol),二者均拥有各自的分支机构,前者是欧盟各国负责药物滥用信息收集的研究机构组成的Reitox网络,后者是Europol在各会员国的联络单位。当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欧盟任一国家发现后,相关信息即通过分支组织上报至EMCDDA和Europol,二者共同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向其他国家的分支组织通报,并起草联合报告至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根据报告决定是否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该物质生产、运输及滥用可能导致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危害,以及采取管制措施的有效性。该风险评估由EMCDDA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并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欧盟理事会最终决定是否将该物质列入管制。2009、2010、2011及2012年,欧盟早期预警系统已分别发现24、41、49及7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有效提高了欧盟各成员国对相关物质的重视,促进了危害严重物质的列管进程。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方法。新精神活性物质本身即是为了规避法律管制而设计出来的,因此当某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列入管制后,该物质的滥用往往大幅下降,但同时又有新的替代物质被创造出来。以美国为例,最初JWH-018是滥用最严重的合成大麻素,占尿检阳性样品总数的87%。但自2011年3月列入管制后,该物质迅速被另一种合成大麻素AM-2201取代,占阳性样品总数的比例高达99%。卡西酮类物质也存在同样的现象,2011年以前美国滥用最多的卡西酮类物质是MDPV和methylone,二者合计占阳性样品总数的90%,但自2011年11月列入管制后,二者几乎在市场上消失,而新出现的另一种卡西酮类物质PVP异军突起,占阳性样品比例达85%。为解决这一难题,各国采取了很多不同于传统*管制方法的措施,从指导思想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临时管制。该方法主要在美国、英国、德国、丹麦、荷兰及西班牙等国使用,其核心是当相关部门新发现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并预计该物质可能存在滥用风险时,可采取为期1至2年的临时管制,管制措施等同于正式列管*。在此期间,*及卫生部门有充足的时间对该物质的危害进行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正式将其列管。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德国和荷兰,临时管制文件由相关部门的*签署即生效,而不用提交议会审议通过,这有效保证了临时列管的及时性。二是类似物管制。该方法主要在美国使用,其涵义是“与现有管制*化学结构类似,并且对人体作用(兴奋、麻醉、致幻)类似或强于管制*的物质也属于管制范围”。该方法通过类似物的定义,有效解决了层出不穷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问题。但该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原因是“类似物”本身就属于含糊不清的定义,法庭很多情况下无法判断一种物质是否属于管制*的“类似物”,而美国目前也没有建立关于“类似”标准的具体解释。三是骨架结构管制。该方法主要在美国、*、澳大利亚和诸多欧盟国家使用,其涵义是将含有特定化学骨架结构的物质全部纳入管制范畴。该方法实际上属于“类似物管制”的延伸,定义更为明确,可操作性更强,有效解决了通过化学修饰创造新的物质从而逃避管制的问题。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两处不足:一是不含已管制骨架结构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仍持续被发现和滥用。例如,美国于2012年中期将所有骨架结构为萘甲酰吲哚、苯甲酰吲哚和苯乙酰吲哚的物质列管,之后含有以上骨架结构的AM-2201在合成大麻素市场所占比例迅速降至10%以下,但同时不含管制结构的合成大麻素XLR-11和UR-144迅速出现,并且占据市场的比例达54%和16%。二是对国民经济存在负面影响。一些含有管制骨架结构的物质在制药、化工等领域可能有潜在使用价值,但列管之后它们的研究和开发都会受到*。
总的来看,很多国家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都存在缺陷,要彻底解决该类物质的滥用还需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