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9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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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3:43
法律分析:可以。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进行差额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