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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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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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8 17:24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
1)
保护客体不同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定义可以看出,在专利法意义上来说,发明专利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可以是物品、材料、零件、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也包括不同物品、组件相互配合构成的系统;方法发明多为产品的制造方法等。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说明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
2)
审查程序不同
首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公开时机不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申请,即授权前公开;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局作出授权决定和颁发专利证书的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即授权时公开。
其次,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查过程不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三个程序,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不经过实质审查程序,仅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即作出授权决定。
3)
保护年限不同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