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6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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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21:28
第一条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鞍山市*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对千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二条 管委会依据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风景区125平方公里范围进行规划管理,对其中72平方公里规划面积行政管辖。 风景区内划定温泉旅游度假区,设立鞍山市千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风景区管委会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第三条 管委会依据《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区内土地、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城建监察、公用事业、社会事业、文化教育、卫生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宗教文物、治安保卫、农村事务和经济发展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管委会设立办公室、财政局、劳动人事局、规划建设管理局、土地资源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宗教文物管理局、旅游事务局、经济发展局和保卫处等行政机构,业务上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在风景区设立派出机构,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管委会的统一管理。第五条 风景区建立一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管理,纳入市财政计划。第六条 风景区实行分税制财政*,自1998年起,到2002年止,五年不变。在规划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税收,除财政*另有规定外,全部由风景区统一征收管理。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城建、旅游、环境保护和民政等专项拨款要给予倾斜。第八条 管委会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筑在风景观赏区内(限已建成)的别墅,建筑在温泉度假区内的旅游度假设施,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含风景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风景区的资源保护、维修和开发。第九条 风景区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凡在风景区内兴办旅游服务、旅游设施、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无环境污染的产品加工项目,三年内,上缴国家税种的区财政留成部分,经管委会批准,由区财政按50%比例返还给纳税企业。凡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当年流转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新增部分先征后返。第十条 通过征用集体土地,采取划拨或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不含风景资源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内资企业前三年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份先征后返,外商投资企业四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用地单位和个人,一次*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低于基准价10%的标准付款。第十一条 凡在风景区(观赏区除外)注册的各类旅游设施、公共设施、居民迁移住宅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征收,先征后返。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投资旅游产品的生产性内资企业,所得税按税收管理*征收,三年内按15%返还;非生产性旅游企业,所得税按税收管理*征收,三年内按27%返还。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五年内企业按规定上缴所得税,然后由区财政向纳税企业返还9%的所得税税款。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就业、合同鉴证、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工资计划、人才交流、社会保障,由管委会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项目,管委会享有市级审批权限,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由管委会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及需平衡外部条件或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市计委审批或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风景区及保护地带的分区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经市*批准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