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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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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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09:46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
2、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必须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债务;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具有成立、履行和消灭上的牵连性。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以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事实条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来源于双务合同对待给付义务所具有的“履行上的牵连性”。所谓“履行上牵连性”,也就是一方不履行其对待给付已付或者履行不适当,对方原则上亦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三个类型: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2、顺序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于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
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问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与对方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因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