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宅基地政策细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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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6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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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1 07:35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县级*要统一明确乡镇乡村振兴办公室或农业农村综合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指导;明确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接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明确本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牵头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