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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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8:39
在安全生产中引入问责制,其本质在于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强化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自2001年*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来,各级地方*也陆续出台了地方规章,对一些事故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2009年7月,***、**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对有因工作失职造成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2009年11月,浙江*、省*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除规定对*、*相关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外,还明确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实施,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改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安全事故,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形成了一些误区。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组织中的特殊群体,必须理性地看待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研究当前问责环境中的应对策略,并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