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6 15:16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5 17:49
循环信用的利息计算:
上期对账单的每笔消费金额为计息本金,自该笔账款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清日止为计息天数,日息万分之五为计息利率。循环信用的利息将在下期的账单中列示。
循环利息的举例说明:
张先生的账单日为每月10日:
1、4月10日银行为张先生打印的本期账单包括了他从3月11日至4月10日之间的所有交易账务;
2、账单周期张先生仅有一笔消费——3月30日,消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张先生的本期账单列印“本期应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
4、不同的还款情况下,张先生的循环利息分别为:
①若张先生于5月5日前,全额还款1000元,则在10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 0元;
②若张先生于5月5日前,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该100元是在1日偿还的,则10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20.50元。
具体计算如下:
循环利息=1000元 X 0.05% X 32 天 (3月30日--4月30日)
+ (1000元-100元) X 0.05% X 10 天 (5月1日--5月10日)= 20.50元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二十条 各发卡银行的透支业务须纳入其信贷规模进行管理。透支额转入短期贷款核算。
第二十一条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循环信用利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5 19:07
一、信用卡循环利息是指持卡人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时产生的利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一般是指持卡人只还最低还款额。另外信用卡透支取现也会产生利息,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