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7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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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07 09:58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为了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女职工应及时进行产前检查。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7:04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7:04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处理。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