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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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8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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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15:4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第九条 市、区*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法制机构和*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
市、区**(室)、监察、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 行政机关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市、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划分。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管理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确的,由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二)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的,视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其中较高级别行政机关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决定;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其中较高级别行政机关的同级*法制机构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决定。
争议各方级别相同的,按前款规定由其本级*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