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7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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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8:25
据了解,今年冬季征兵时间为11月初至12月中旬,整个过程分体检、政审、定兵、送兵四个阶段。20日,将有一批进藏兵开始起运。 今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待遇如何呢?日前,省*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对今年义务兵的优待安置标准作出说明。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 今冬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有所提高,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600元,并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增长作相应调整。 此外,将城镇义务兵的优待标准由每月的150元提高到200元。 据了解,优待金是所有退出现役的义务兵都可以领取的“基本工资”,发放的时间是在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第二年,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农村籍进藏兵可申请改城镇户口 今年我市有进入藏区服役的士兵。据了解,义务兵进入藏区、高原服役期间,需要适应藏区、高原生活环境,相比较而言,藏区的生活环境更为艰苦一些,所以,在享有优待金的基础上,另外享有补助金。 在补助金上要比在其他类别服役士兵的补助要高,退出现役后,安置上也有优惠*。 今年对进藏兵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 城镇进藏兵、高原条件兵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按略高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优待补助金。 农村籍进藏兵、高原条件兵退役后,根据本人志愿,可申请改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在校大学生补助金增加6000元 据了解,为鼓励大学生入伍,大学生义务兵也有补助金。今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补助金比往年有所提高。大学生服满兵役后,回学校复学或是工作,*上都有倾斜。 对我省征集的本省籍大学生士兵,将补助金在每两年1万元的基础上增加6000元。 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有两种安置办法,一种是在校大学生(含农村籍)退役后,继续回本校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 另一种,对本省籍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办法给予安置;自谋职业的,参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法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报考公务员优先录用 今冬征兵,把目标也瞄准了2008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 应届大学毕业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符合条件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于入伍前为高中生,退役后一年内报*高校和普通高校的,录取分数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数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校专科在籍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在“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不在户口所在地入伍不享优待 据了解,特别待遇是针对进藏士兵、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和学历相对高等应征入伍的士兵制定的特别待遇,符合条件才能享受。如进藏服役士兵在离开高原后,将不享受这种特别待遇。 另外,不在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或因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不享受特别优待*;义务兵转改士官后或在高原地区服役不满两年的,自选改或离开高原地区之日起,不再享受特别优待*,其后的优待项目和标准与普通兵员相同。 现在是冬季普通招兵,到了部队都是义务兵,大家一视同仁,至于退伍后,国家对义务兵和低级士官没有安置工作*,是各地方*具体负责这些京政办发【1987】75号 1987.05.18 各区、县*,市*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执行《通知》第一条时,对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工龄不满15年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原则,参考以下标准确定工资. 二、服役期未满提前退役的义务兵,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按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的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如果按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工龄属于在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年限之内的,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工龄可抵销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并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如果按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工龄已超过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年限的,按其超过期限长短,执行本岗位的转正或定级工资. 三、没有执行《北京市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而执行其它工资制度的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四、1981、1982、1983年地方调工资后至1985年6月30日前退出现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凡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人员工资水平的,也可参照《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五、安置到机关、企业单位工作的复员干部,也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8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劳动局和市人事局联系. 附: **、***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的通知 国办发【1987】17号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集团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多数国营大中型企业单位业已按新拟企业干部、工人参考工资标准进行了套改.因此,需要对1985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和义务兵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作出新的规定.经*、**批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 二、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 三、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如分配的工作与在部队从事的专业不对口,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 四、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的志愿兵和退伍分配工作的义务兵,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改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此之前,本人工资低于上述规定的部分,不予补发).由此增加的工资,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原经费中开支.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并将实施办法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 ┃军龄或军龄加 │安置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到企业单位工作的┃ ┃参军前工龄 │工作的人员基础工资、岗位│ 人员标准工资 ┃ ┃ │ (职务)工资之和 │ ┃ ┠────────┼────────────┼──────────┨ ┃不满五年 │ 58元 │*副 ┃ ┠────────┼────────────┼──────────┨ ┃满五年不满十年 │ 64元 │*正至四级副 ┃ ┠────────┼────────────┼──────────┨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 70元 │四级正至五级副 ┃ ┗━━━━━━━━┷━━━━━━━━━━━━┷━━━━━━━━━━┛ 北京市** 1987.05.18 人的安置,所以根据地方不同会有不同,主要是地方民政局负责,你可以打电话询问具体*,有的地方给与优待金*,有的是给与安置工作,有的给与考取事业单位和地方公务员优先*,有的是给与创业贷款*等等。给钱也是退伍回家后再给,根据各地*不同具体数目也不同,一般是地方民政局掌握,平均是每年1万左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