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7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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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0:55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案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1000万元,2017年4月取得转让收入2220万元,如何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销项税额=2220÷(1+11%)×11%=220(万元)【案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1000万元,2017年4月取得转让收入2220万元,如何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销项税额=2220÷(1+11%)×11%=220(万元)存在问题:上述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可否扣除土地价款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里并未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扣除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全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