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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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8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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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22:54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
(一)从省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经省*批准征收省级分成的防洪保安基金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第四条 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是:
(一)从地(市)、县(市)收取的*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门的驾驶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名单如下: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厦门市
(三)地(市)、县(市)、区收取的堤防维护费、防洪保安基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第五条 省级基金的划转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财预字(1997)145号关于制发《*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另行制定。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各地(市)、县(市)*参照省级基金的划转办法制定。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定主要河流的治理和清淤除障;省定重点排涝设施的堤防建设和维护;中型以上水利设施基本建设、维护和水毁修复;大中型蓄、引、提水工程建设;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讯、防洪自动化、水文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省定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其他经省*批准使用的水利工程项目。
(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地(市)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地(市)县中、小河流的治理、维护和清淤除障;城区防洪工程的建设;小型蓄、引、供水工程建设;水文和防汛抗旱通讯及信息自动化系统维护和建设;地(市)、县定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其他经市(地)、县(市)、区*批准的用于水利工程的项目。
(三)跨流域、跨地(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治理由省与地(市)县共同承担。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性基金,按照《*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省、地(市)、县(市)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规划任务,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要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审批。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维护部分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水电厅联合下达;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要纳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根据省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将资金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专款专用,省级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目前仍在各部门管理的属于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性基金(收费、附加)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缴存省财政厅预算外专户。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每年年终,省级和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报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