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8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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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0:11
法律分析:2019年9月3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张守恩等34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开*罪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张贺廷、徐振胜、赵宇海为张守恩管理矿产公司,并成立“护矿队”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佟雷为张守恩经营管理房地产生意,以及其他多名组织的骨干成员分别负责为张守恩经营管理不同生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