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8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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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3:52
法律分析:第一,这项工程坚持聚焦企业,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分别支持550家和4000多家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2009年,550家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1.86%,发明专利授权量约占国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的40%。通过试点带动,企业创新活力显着增强。
第二,我们坚持创新机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组织56个联盟开展试点,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构建产业技术创新链,突破核心关键技术,促进了产业跨越发展。如依托“信息装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建立光刻机、封测等联盟,通过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结合,加强产业链衔接配套,提升了我国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构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动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向企业集聚。在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方面组织了42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推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引导地方和行业建设了一批提供试验设施、科研仪器、研发设计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依托企业建立了9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和120多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促进研发资源向企业集聚。
第四,加强资源集成和协调配合,探索推进技术创新的工作机制。成立了八部门推进产学研结合协调指导小组,集成资源共同推进。浙江、安徽、江苏、山东、青岛、广东、四川、辽宁、上海等9省市积极开展试点,加强探索和示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