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法院。可以保护原告的身份信息不被透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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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8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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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3:54
可以保护,个人信息属于隐私部分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泄露传播,否则属于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私自查询别人的信息,侵害个*益的,属于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民警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十分严重的,了解*泄露个人信息怎么投诉以后,可以依法进行投诉,相关部门也会受理的。此外,
法律法规也在规范民警的行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生活在信息时代的人们,同时也每天都在被这些不厌其烦的垃圾电话和短信所困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十条 人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3:54
你具体问的是啥身份不被透露啊,不可能不知道原告身份,谁告的不可能不知道。
1、*立案时,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但主要是住址等用于区别于其他人的信息,不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被告的住址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原告的义务,*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去找被告,确定被告。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会认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会立案受理案件。即使受理,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也就无法正常的审理案件。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裁定不予受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3:55
最高人民* 2012 年 7 月发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99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人民*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采用裁定方式纠正刑事案件被告人虚报的身份信息,也有些*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此问题应采用何种方式,值得探讨。 对于纠正刑事案件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应为常态。只有当案件满足诉讼程序未受影响或者仅涉及审判管辖和实体性影响不大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以裁定的方式更正原判决中所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3:55
*开庭的时候能够不护原告的身份信息不被泄露更不能透露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3:56
为了公平 公正 公开 几乎不可能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