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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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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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8:5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以及县级以上*各部门(以下简称*及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及各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级*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健全节约型机关考核评价体系,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逐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第六条 *及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共享。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机关事务工作。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八条 *及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基本需求和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依法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相关经费支出计划,明确支出事由、项目、内容、进度、金额等事项,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及各部门的需求,对其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等事项,编制需求计划,报本级*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部门应当执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统一调剂使用。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资产供需情况,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闲置资产调剂使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权属登记。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本级*授权,统一管理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各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机关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账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