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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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5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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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02
我国《收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基本原则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平等自愿等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