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5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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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9:38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可能会用到通知,通知的功能多,种类多,写法彼此有较大的区别。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通知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名变更通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致:XX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XX”名称从XX年XX月XX日变更登记为“XX,届时原公司“XX”的业务由XX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
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客商及厂家:
我司【xxxxxxxxx有限公司】为了业务扩展的需求,在20xx年11月30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xxxxxxxxx有限公司】,并已获得*相关单位的审批核准,办妥了相关执照证书。就日后各位客商及厂家与我司之间的商业往来,涉及相关名称变更事宜的,敬请各客商及厂家配合:
一、公司的主体性、法律地位不变:原【xxxxxxxxx有限公司】与各客商及厂家间的
合同、买卖,没有任何的改变,贵我双方须继续遵守及履行,包括款项的支付或收取;
二、我司银行基本户账号现也进行了变更,新账号于20xx年12月11日开始正式使用,仅限于电汇和转账。一般账户还未更改,等获得审批后,将再另行通知。
新户名:xxxxxxxxx
账号:xxxxxxxxx
开户行:xxxxxxxxx
三、各客商及厂家开给我司税务*,请20xx年12月01日起以【xxxxxxx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付款单位,新的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xxxxxxxxx
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
开户行:xxxxxxxxx
账号:xxxxxxxxx
四、我司开给各客商及厂家的*,将以【xxxxxxxxx有限公司】为收款单位;因我司公司名称变更而需要各客商及厂家配合办理的事项,若有造成不便的,请大家谅解。
以上,谨此周知,敬祈配合及协助!
最后,我们再以感恩的心,对各客商及厂家在以往给予我司的支持,让我司得以茁壮,表示万分的谢意!
特此
敬祝大家业务蒸蒸日上!鸿图大展!
公司原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
变更后公司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
致xxx:
承蒙贵公司多年来对我公司的鼎力支持与厚爱,使我公司得以良性持续发展,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从20xx年xx月xx日起,将XXXXX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X有限公司,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和一切业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接替,因公司名称的变更给你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谢谢合作。
顺祝商祺!
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变更前: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章)
公司地址:XXX省XX县XXXX号
开户行:XXXXXX账号:XXXXXXXXX
变更后:
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XXX(章)
公司地址:XXXXX
开户行:XXX账号:XXXX
尊敬的客商及厂家:
我司“广州XXXX制造有限公司”为了业务扩展的需求,在20xx年01月0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XXXX制造有限公司”,并已获得*相关单位的审批核准,办妥了相关执照证书。
就日后各位客商及厂家与我司之间的商业往来,涉及相关名称变更事宜的,敬请各客商及厂家配合:
公司的主体性、法律地位不变:原“广州XXXX制造有限公司”与各客商及厂家间的合同、买卖,没有任何的改变,贵我双方须继续遵守及履行,包括款项的支付或收取;
变更后收款银行账号信息:
开户名称:广东XXXX制造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番禺平康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3602XXXXXXXXXXXX278
因我司公司名称变更而需要各客商及厂家配合办理的事项,若有造成不便的,请大家谅解。
以上,谨此周知,敬祈配合及协助!最后,我们再以感恩的心,对各客商及厂家在以往给予我司的支持,让我司得以茁壮,表示万分的谢意!特此敬祝大家业务蒸蒸日上!鸿图大展!
总经理:xxx
日期:20xx年01月18日
尊敬的合作伙伴: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现我公司名称“xxxxxxxxx公司”变更为“xxxxxxxxxxxxx公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资质证书进行了变更。
2、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合同继续有效,原有业务关系、合作关系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原公司名称:xxxx公司
现公司名称:xxxx公司
xxxx现公司名(章)xxxx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各位客户:
由于公司增资扩股,扩大经营,我司名称进行了变更,即将“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届时“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由“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祝
商祺!
原公司: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公司: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09月06日
因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我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于二Oxx年四月二十日变更为“XXXXX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均按相关规定完成变更;
2、公司更名后,公司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全部资产、业务、人员及债权债务全部由XXXXX有限公司继承;原签订的合同由XXXXX有限公司继续执行,原有的业务关系、服务承诺不变。
3、公司地址:XXXXX
开户银行:XXXXX
账号:XXXXX
特此告知,因公司名称变更给各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XXXX
20xx年五月十九日
各单位:
因公司股份制改制,从xx年xx月xx日起,我公司由原xx有限公司变更为xx有限公司,并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自9月1日起,公司开给你单位*资料变更如下:(除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外,其余按原不变)
单位全称:xx有限公司
税号:xx
地址:xx路xx号
电话:xx
开户行:xx
帐号:xx
邮编:xx
以上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合作!
特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合作伙伴: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现我公司名称“XXXXXXXXX公司”变更为“XXXXXXXXXXXXX公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资质证书进行了变更。
2.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合同继续有效,原有业务关系、合作关系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原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公司
现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公司
XXXXXX现公司名(章)XXX
20xx年X月XX日
致: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北京有限公司”名称从20xx年10月9日变更登记为“北京有限公司”,届时原公司“北京有限公司”的业务由北京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北京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2日
xxx有限公司
由于会司发展需要,“X公司”名称从20xx年XX月XX日变更登记为“X公司”,届时原公司“X公司”的xxxx业务由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原公司鉴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献意!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X公司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一、公司名称变更说明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现将“X公司”名称从20xx年XX月XX日变更登记为“X公司”。
二、公司业务说明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届时原公司的所有业务由名称变更后新名称公司统一经营,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三、公司的其他说明
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变更会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没有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