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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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22
现代一般认为,从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特征来看,它理论根据在于行政权;而从其刑事诉讼特征来看,侦查权的理论根据又在于司法权。"*#因此,侦查权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的部分特征。在西方*法系理论上,“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作为侦查对象的“事实”不像作为审判对象的“公诉事实”那样确定,而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侦查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常常会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不同于司法程序的特点,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侦查行为的效果上,首先注重的是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在本质上是行政程序。而“司法程序说”则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必须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它仍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使从查明事实*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法律约束,而不能任凭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特别是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必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重大威胁,必须要求侦查权的行使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每一项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以存在合理的根据为前提,侦查程序虽然不能与审判程序同等看待,但可以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过程,即它是受“侦查法”调整的、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保障和救济的司法程序。可见,对侦查程序性质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于侦查目的、侦查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侦查权的约束与法官的参与等问题的不同认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23
应该是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