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11年7月,唐颖应聘到某饭店,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两个月。8月15日,唐颖去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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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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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6:59
案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对工伤人员的认定,包含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即饭店不能排除唐某的合法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二:2010年1月,王某因突发性脑中风住院治疗,从此便请病假不再上班。这期间,公司没有给王某发放任何工资及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劳动报酬, 按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追问谢谢啊,还能不能再帮我分析分析案例,因为这是我劳动总裁的作业。
追答已就两案例情况按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并提出维权根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7:00
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首先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到当地的劳动保障工伤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到指定医疗机构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依据级别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不成立。)
二、案例2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已超出劳动仲裁的时效(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