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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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1:38
法律分析: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简称二套房,其是指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其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执行,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首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但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4、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