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份合同的主从关系及管辖,请教各位法律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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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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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2 02:05
一、这是来源于网络的一个问题,原题如下:
有四个合同:借款人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银行的保证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的委托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与反担保人的反担保合同,现在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向担保公司主张还款,担保公司因还款而取得代位求偿权,现担保公司应向反担保人主张还款还是向债务人主张更合理?管辖*都约定得不一样,按照法律应由何地*管辖?是否担保公司向银行还款后主合同履行完毕,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的委托保证合同变为主合同,担保公司与反担保人的合同为从合同,谢谢!
二、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1、合同详解:
①借款人与银行的借款合同----①和②中主合同
②担保公司与银行的保证合同-----①和②中从合同
③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的委托保证合同-----③和④中的主合同
④担保公司与反担保人的反担保合同-----③和④中的从合同 。
2、结论:
这四个合同涉及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借贷担保法律行为,一个是有偿担保法律行为。
①和②按你说的,已经完成了,那么我们按③④的约定*来管辖。直接拍卖反担保的财产,实现担保公司利益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