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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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1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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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7 21:4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站场的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引导、多方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支持交通绿色发展,支撑城市集约建设,健全智慧停车服务,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第五条 市、市(县)、区*统一领导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加大保障力度,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市(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保障、资金筹集等 组织实施工作。
镇*、*事处应当按照市、市(县)、区*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经本级*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按照差异化优化供给、停车需求*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第九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区域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经本级*批准后实施。
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不得擅自对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增加实施难度、推迟实施进度和降低实施效能。第十条 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结合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供需情况,按照适度超前、差别设置等原则,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本级*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第十一条 市、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库,每三年组织一次城市停车设施资源调查,发布城市停车指数,形成城市停车评估报告,评价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估城市停车*实施效果,指导优化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县)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的停车需求,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经本级*批准后实施。
区*应当根据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经市*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建筑物改变功能,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功能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