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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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2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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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11:29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
1、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并缴费;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
3、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
4、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
5、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6、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