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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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2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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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15:28
一、办理时间
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除每月1-3日、每月的扣款日和扣款日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外的其他工作日,均可到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申请办理公积金支取划付业务;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配偶)在申请贷款时一并办理。
二、办理流程
1、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取得随单位批量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后,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网点柜面办理激活联名卡或修改联名卡密码业务,(建行公积金龙卡到建行网点办理修改初始密码业务,交行公积金太平洋卡到交行网点办理激活联名卡[重设密码]业务)。
2、联名卡激活或初始密码修改后,借款人(配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借款人名下的联名卡,到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申请办理支取划付业务。
3、已婚的借款人双方申请时,由夫妻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场办理申请。若贷款程序中登记的配偶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不相符,则应提供结婚证,先修改配偶信息,再办理公积金支取划付手续。
三、特别提示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申请支取划付业务时应明确贷款账户状态,有逾期贷款的,须偿还逾期贷款后才能申请办理公积金联名卡支取划付业务。
2、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申请办理的公积金支取划付业务,按规定,双方的公积金均划付至借款人名下的联名卡账户中,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3、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一经办理联名卡支取划付业务后,借款人的原还款卡(折)立即更换为借款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借款人当月未偿还贷款的,必须在扣款日前将当月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其联名卡账户中。原还款卡(折)请借款人妥善处理,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还款卡(折)不变。
4、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配偶)人申请支取划付业务的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将借款人(配偶)本年度按规定计算的公积金应支取额划入借款人名下的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新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在其贷款入账后当月或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首次支取划付结算;以后每年1月3日、7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划付当年度应支取额。
5、办理支取划付业务后,借款人应及时查询其联名卡账户中的明细及余额,以确保按时足额还贷,若出现逾期贷款,公积金支取划付自动中断。
6、借款人单方申请的,只划付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金额;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申请的,根据核定可支金额(依照相关规定可以支取的数额),先划付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金额,当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足以划付时,再划付配偶公积金账户金额予以补足。
7、借款人(配偶)办理支取划付业务时,请阅知《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支取划付业务规定》后,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支取划付申请(撤销)审批表》。
8、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部分,需提取公积金时,仍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由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处办理。商业银行贷款部分还款方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