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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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1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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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9 03:3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产业促进、经营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历史文化特色,推进旅游全域化、国际化,建设国际旅游名城。第四条 市、区县*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旅游业投入,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五条 市、区县旅*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市场开拓,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镇*、*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旅*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八条 市、区县旅*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批准实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域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经市*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两个以上区县、开发区的旅游资源进行整体利用时,由市*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九条 市旅*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县*编制乡村旅游、特色街区、重大旅游项目等专项规划。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第十二条 市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对旅游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协调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三条 利用土地、森林、山地、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第十四条 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名胜、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特色旅游村镇、重点文化旅游名镇的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五条 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低水平人造景观。
禁止在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建坟、伐木、烧荒、捕猎、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搭建棚房以及建设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第三章 旅游促进第十六条 市*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市场开拓、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新业态培育、重大旅游项目扶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
区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区域旅游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其他有关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将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第十七条 市、区县*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方式投资旅游业,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企业、旅游项目信贷产品,开发旅游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