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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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2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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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0:24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服务管理工作与原用人单位相分离,由其户籍所在镇*、*事处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三条 已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服务管理的退休人员。第四条 市、区*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财政、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健全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参与拟订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发展规划和标准;参与指导、监督各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并组织检查评估等;承担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工作,承接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对镇*、*事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落实,受理单位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手续,负责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第七条 镇*、*事处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辖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承担下列服务管理事项:
(一)办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具体事务;
(二)提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
(三)提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
(四)帮助死亡退休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五)跟踪了解特殊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对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进行帮扶;
(六)提供健康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
(七)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八)指导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九)其他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事处指定的机构开展上述服务管理事项。第八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交,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的具体筹集、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九条 经市、区*批准关闭、停产、改制以及*裁定破产的用人单位,其缴纳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和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可以从其关闭、停产、破产、改制的清理维护费、破产财产或者其他自有资金中依法列支。第十条 用人单位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程序:
(一)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内容应当包含拟移交的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年龄、身体状况、居住地分布等;移交的步骤和时间安排;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后原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的处理方法和应当继续承担的责任;各项移交经费的筹措及支付办法等。移交方案应当与退休人员充分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移交方案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召开退休人员移交大会公布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方案,或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厂务公开栏公布方案,公布时间不少于10日。
(三)三方协商。由用人单位方、工会方、退休人员代表方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就用人单位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三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与退休人员签订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
(四)移交。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移交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按照规定提供退休人员名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协议书,移交人事档案等资料,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等经费。
(五)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手续。
退休人员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向其所在区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移交相关资料,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到其户籍所在镇*、*事处指定的机构办理社会服务管理手续,登记有关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