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婚前买的,房产证是婚后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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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4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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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07:48
一、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在结婚后才办理下来产权证的这种情况,这个房子的产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婚前购买那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取得时间的确认,不是以房产证是什么时候办下来的为依据的,而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作为确权的依据。
三、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候,就已经达成的房屋买卖的共同意思表达,如何付款,何时办理产权证,只是时间上的问题,因此,*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时间,都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为确认依据的。
四、因此,您说的这种情况,是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07:49
加名后,离婚就协商分割,属于双方都有产权
不加名,离婚时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已经增值部分,女方可以要求补偿。男方婚后收入除非明确约定,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论加不加名,如果有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双方份额的,离婚时可以要求按协议分割房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07:49
女方要求加名字。你首先让女方把诺干款项打入你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约定各自房产的份额再办房产证。或者婚前财产登记,签署一份协议(写明谁做饭,谁洗碗。以及违规惩治的家法)公证。离婚时分割房产,按照离婚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析产。不加名字女方怕男方不要她。加了名字男方怕女方要离婚。还有为了买房或拆迁而假离婚的。房子的事归《物权法》管,婚姻的事归《婚姻法》管要结婚先买房归《丈母娘法》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07:50
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婚前买房是谁出的资金,这是问题的关键。而房产证只是对这所房子确定产权人到底是谁。房产证是婚后办理,等于是办理之前并没有确定产权人是谁,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可以添加谁是产权人,这时候可以添加夫妻双方名字。这要经过双方协商解决。因为这个名字非常重要,决定这如果出现离婚等重大事项,财产交割时候,这个产权人名字就将起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