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3 22:5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0 19:3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第四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促进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乡(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第八条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及其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立项、用地、集料资源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条 县级以上*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下列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三)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研及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区域性散装水泥物流中心建设、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等试点、示范项目;
(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标准体系建设;
(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清洁生产;
(八)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十二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第十三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十四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水泥散装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申报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应当予以优先支持。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六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