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股指期货对冲新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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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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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14:52
首先可能会考虑到融券卖出以消除风险,但此方法不可行。申购实施方法规定,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上交所的解读为“信用证券账户不能用于申购新股”,深交所的解读为“融券卖出股票的市值不纳入市值计算”。总之,投资者不能通过融券卖出的方式分散股票隔夜风险和买入卖出时的冲击风险。
其次,投资者可以使用期指来对冲持有股票的隔夜风险和买入卖出时的冲击风险。
投资者可以于T-2日之前买入沪深300成分股,复制沪深300指数,同时卖出等值的沪深300股指期货。这样投资者就可以规避所买入股票的隔夜风险。同时,因为成分股价格的变动能够很快反映到沪深300指数上,买入卖出时的冲击风险也可以被分散掉。
值得注意的是,沪深两市的市值不能合并计算,申购沪市新股只能用上海市场的市值,申购深市新股只能用深圳市场的市值。但是市值可以重复使用,同一天有多只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可以用已确定的市值参与多只新股的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