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违法建筑查处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5 00:3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1:46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许可擅自修建、未按规划许可内容修建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第三条 查处违法建筑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乡镇*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乡镇*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实行综合执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国土、住建、环保、交通、水务、林业、*、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文化、市场监管、民政、安监、农业、税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依法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第五条 市、县*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协调机制,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制度。
乡镇*应当全面开展违法建筑动态巡查,对不属于其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报告。
村(居)委会发现本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行为应当及时劝阻、举报,并配合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服务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劝阻、举报,并配合查处。第六条 市、县、乡级*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查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守法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查处情况的宣传报道和*监督。第七条 违法建筑查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违法建筑获利。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并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制定。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和*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对违法建筑现场拍照、摄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对新增的违法建筑实施现场拆除,同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二)对已建设的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依法并处罚款。第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十二条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应当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期届满仍然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依法拆除。第十三条 对违反城市、镇规划的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决定强制拆除,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自行拆除;
(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拆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责成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三)对违法建筑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或者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并制作笔录、拍照、摄像。